2020下半年四級人力資源師專業技能練習題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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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人力資源師專業技能練習題
一、簡答題
1.自然人陳某(系中國公民)于2004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主要經營咖啡店,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半年后,陳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路某還經營另外一家從事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路某在陳某和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分店簽訂了一年的咖啡豆供應合同,乙分店店長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2005年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
請問:
(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業事務,是否不用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長路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5)乙分店店長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6)承租房屋業主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李某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7)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A企業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業債務?
2.注冊會計師甲、乙、丙投資設立A會計師事務所,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提供審計鑒證業務和驗資業務。在2008年的審計業務中,發生了下列事項:
(1)甲在對B上市公司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遺漏了一筆銷售收入,經人民法院判決由該事務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關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甲認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損失,該賠償責任應該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乙在對C公司設立過程的驗資服務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證明不實的驗資報告,該報告直接給C公司的債權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經人民法院認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屬于重大過失。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說法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對于乙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該按照何種方式來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3.假設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了以下事項:
(1)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另外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
(2)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
(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業名稱為“穩信物流合伙企業”。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勞務作價出資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2)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3)關于合伙人轉讓出資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合伙企業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
二、綜合題
1.甲、乙、丙合伙經營一家名為“滿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業,甲為該合伙企業的負責人。甲、乙、丙并未約定損益分配和虧損承擔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與乙協商后以該合伙企業名義與果農簽訂了一份標價額為16萬元的水果買賣合同。因該合伙企業流動資產不足,甲決定向銀行貸款10萬元,銀行要求提供抵押擔保,甲以該合伙企業所有的一輛尼桑貨車作抵押,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車輛設立抵押的,應該辦理抵押物登記。后因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貸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為此發生糾紛并訴訟至法院。
經查:
(1)滿意水果店的合伙協議約定,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經在一次訴訟中免除了戊對水果店的2萬元債務;(3)水果店的財產價值1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未約定損益的分配和虧損的承擔,按照規定應該如何確定?
(2)該合伙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應如何認定?為什么?
(3)該合伙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如何認定?銀行能否對該貨車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4)如果銀行對該合伙企業行使債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應如何清償?
2.2007年9月,A 、B 、C 、D 協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已知該。共同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以勞務出資、而B、D以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B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發現A、B的經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隨提出退伙。在該年11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11月底,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11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時,在僅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丙公司。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C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2)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請指出不合規定之處?
(3)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4)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和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和C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協議對B的職權限制,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
(5)E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簡答題
1.
【正確答案】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2)應當辦理設立登記。根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長路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路某與個人獨資企業訂立買賣咖啡豆的合同是不符合規定的。
(5)乙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乙分店店長擅自開立另外一家咖啡店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6)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店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店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同時投資人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2.
【正確答案】 (1)甲的說法不正確。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本題中,由于甲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因此應該由其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2)對于乙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規定,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乙的行為被認定為非重大過失,因此該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正確答案】 (1)丙以勞務作價出資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丙為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
(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執行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于丙為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3)合伙人轉讓出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該規定,只要合伙協議中約定了轉讓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來處理。
(4)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該企業名稱中并沒有標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其名稱應該為“穩信物流有限合伙企業”。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的約定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處理。
二、綜合題
1.
【正確答案】 (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該合伙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雖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了“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該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果農和銀行)無效,故水果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均為有效。
(3)該合伙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銀行在其債權未受清償時不能對貨車主張抵押權。根據擔保法律制度規定,抵押人以車輛作抵押的,應在該車輛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業雖以貨車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依前述規定該貨車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權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銀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對抵押貨車行使抵押權。
(4)如果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銀行對合伙企業行使債權,應以該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第一,銀行與該合伙企業之間的貨車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決定了銀行對合伙企業的債權屬于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第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提示:本題(4)中涉及了《擔保法》的有關內容。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為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此題,建議大家關注一下企業法和其他法律相結合的綜合題。
【答案解析】
2.
【正確答案】 (1)C可以成為該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據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因此,C作為非法人組織,也是可以成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2)在該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協議中約定C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不符合規定的。
(3)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公司有權向A、B、C、D、E要求償還其債務。
(4)該合同應該認定為有效。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約,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質行為是無效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沒有同時獲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質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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